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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31983********,汉族,专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灵台县,住甘肃省灵台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0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吕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6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到建水县**路华馨酒店后面自建房将被害人张某某的谢莉尔牌内衣盗走。经鉴定:该内衣价值人民币32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梁某某、杜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昆明市**区滇缅大道****小区**幢**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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