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捕诉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7********,汉族,半文盲,山东省郯城县人,工人,户籍地郯城县庙**镇**村,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2018年12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于次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1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秋天,被告人王某某分两次到临沂市兰山区**街道花卉市场牛某某的门面房处,盗取牛某某凤头百灵鸟一只、新疆百灵鸟一只和内蒙百灵鸟两只。经鉴定,四只鸟的价值共计3700元。
2018年1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盗取周某某悬挂在家门口树上的“拉嘴”鸟一只。经鉴定,“拉嘴”鸟的价值为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周某某和牛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绍景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电话15725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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