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宿县检一部刑诉〔2019〕16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4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村**号,捕前住温宿县石油公司旁中曼油气后勤服务中心宿舍,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温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温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温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8日被温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宿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肖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2日、8月13日、9月6日、9月7日、9月9日、9月10日、9月11日的凌晨5时左右至6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雇佣随车吊以“队上需要送材料”为由,进入温宿县石油公司旁的中曼油气后勤服务中心院内,趁天黑无人之机,利用随车吊将该服务中心院内铁架上的11根废旧石油油井套管、67根新石油油井套管盗走,后以每公斤1.5元的价格卖至废品收购站,非法获利49400元。2019年9月17日,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所盗窃的11根废旧石油油井套管和67根新石油油井套管市场价值为245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司石油油井套管,经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认定共计24566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丛武
(院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温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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