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住洛阳市洛龙区**镇**村**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查明:2019年11月6日6时,王某某看到对门住户张某某外出,随即潜入张某某家中卧室行窃,行窃过程中被返回家中的张某某发现后逃回自己家,后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等书证;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俏俏
检察员:陈西远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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