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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诉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80********,汉族,小学肄业,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号,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号。曾因盗窃罪,于2001年4月19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途径**路**民房,趁四周无人,遂窃走民房附近晾衣处,被害人许某某晾晒的女性内衣,后对该内衣亲吻吸闻,再将其丢弃。具体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采取上述方式窃走蓝色文胸内衣一件。经鉴定,该文胸内衣价格396元人民币(下同)。

2.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7日,采取上述方式窃走黄色功能性文胸内衣一件。经鉴定,该文胸内衣价格1730元;

3.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采取上述方式窃走黑色文胸内衣一件。经鉴定,该文胸内衣价格3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许某某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4.价格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现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悦

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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