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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河南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河南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河南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内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进入内黄县**镇**村被害人王某乙家,盗窃一口铁锅、两个不锈钢盆。

2020年8、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再次进入被害人王某乙家,盗窃一个枕头、一个枕巾、一个枕套、一幅床单。

2020年7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进入**镇**村被害人王某丙家,将王某丙停放在过道内电动三轮车上的4块天能牌电瓶盗走。

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乙被盗的铁锅等物品价值共计57元;被害人王某丙被盗的4块天能牌电瓶价值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搜查笔录;7、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栗玉兵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

2、所有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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