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51********,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庐江县**镇**村**村民。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7月11日、2014年8月4日、2017年9月20日、2019年6月20日、2020年3月25日、2020年9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罚金一千元。2020年12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合肥市公安局常青派出所行政拘留。2021年1月5日,同年1月1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2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潜至肥西县三河镇合铜路旁边老居委会小区,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小区进口处的一辆黑色奥征牌电动车盗走。经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奥征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58元。
2.2021年1月4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潜至肥西县三河镇合铜路边**建材店,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店内的一辆黑色金箭牌电动车盗走。经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金箭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指认、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 李学勇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侦查卷宗贰册;
3.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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