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1〕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佛山市禅城区**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州市番禺区**楼镇**街**巷**号,住佛山市禅城区**村**巷**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去到被害人梁某某位于佛山市**区**镇**玻璃加工厂的办公室内,以帮助办理企业贷款需要查询支付宝花呗、借呗的使用状况名义,多次让被害人梁某某刷脸解锁支付宝,分两次将被害人梁某某支付宝账户内共计人民币6801元通过二维码支付的方式转出到“左牵右化妆品店”内,再由该商户套现至被告人王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内。
2020年12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接民警电话传唤到侦查机关协助调查。
2021年1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68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4.视听资料。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人民币68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肖 倩
2021年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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