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塘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52********,毛南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先后3次到平塘县**乡**村**组**赖(小地名)养鸡场盗取养鸡场的树脂瓦后,用农用电动三轮车将树脂瓦拉回家中用于盖自家厕所。后王某某又盗取养鸡场倒在路上的围栏网用于围自家菜地。2020年11月2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将其所盗取的树脂瓦和围栏网扣押并返还给了被害人。
经平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某盗窃的树脂瓦和围栏网价值人民币21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班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制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5.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6.新关村**组**赖养鸡场相关施工和养殖合同文件;7.平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文件;8.被告人王某某的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友
检察官助理 林莉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98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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