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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王某某20005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20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旧州镇居委会北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2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至5月2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共同居住在湖北省汉川市一宾馆内,因两人是多年好友,彼此知道对方的微信支付密码,于是王某某趁王某甲睡觉之际将其微信账户里的人民币32000元分八次转走,并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6月24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湖北省娄底市大青街地下商城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王某甲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段婕

                              检察官助理 郭雨婷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康进现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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