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15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区**村**组**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批准于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8时5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潜入北仑区**街道**村**家**室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窃得被害人陈某某ViV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548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宁波市北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勇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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