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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住安阳县吕村镇xxxx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9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上午10时许,在安阳县吕村镇xx市场xx美容店内,被告人王某某在该店西里间卧室床铺下盗取该店老板王某甲现金2300元。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被害人王某甲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被盗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及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三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慧慧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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