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起诉书)_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铁检刑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0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4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南昌铁路公安局福州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铁路公安局福州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铁路公安局福州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援助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乘坐T305次武昌至福州的列车,列车到达福州站后,王某某跟在被害人魏某某身后,乘其不备,将被害人放在随身背着的双肩包侧袋里的OPPO A9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1380元)盗走,随即逃离现场。2020年1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永新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车票、乘车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摄影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邝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康宁

2020414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福建省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