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19〕3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由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63********,汉族,初中肄业,经商,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镇**村**组**号。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7年10月22日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某共计5次深夜窜至攸县桃水镇鸿胜砖厂,趁鸿胜砖厂停产无人看守之际,王某某持手电筒照明,利用砖厂作业区域工作台上的螺丝刀、老虎钳等工具,将生产作业区内连接电机、控制箱、变压器的铜芯电缆线切断,并剥掉外表的橡胶皮取得铜线。被告人王某某将盗窃铜线分7次卖至攸县东风夜宵街附近被告人廖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店,廖某某明知王某某出售的铜线来历不明,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每斤17.5元至20.5元不等的价格予以收购,王某某非法获利8200余元。经鉴定,王某某盗窃的铜线价值共计13690元。
另查明:廖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上缴其违法所得9000元至攸县公安局。
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的户籍资料、微信交易截图、指认现场照片、廖某某的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赵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攸价认定(2019)08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贰份;7.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五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明知王某某出售的铜线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政文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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