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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1日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9月1日刑罚执行完毕。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泸西县**镇、**镇、**乡多次盗窃钢模。

1.2020年7月23日20时许,王某某从**镇***家中驾驶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到**镇**村王某甲家门前,盗窃被害人张某乙堆放的钢模460公斤,装车过程中发现有人后弃车逃离现场。

2.2020年7月20日21时许,王某某从**镇***家中驾驶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到**镇**村王某甲家门前,盗窃被害人张某乙堆放的钢模366公斤,后将盗窃来的钢模以1.8元/千克的价格卖给**镇收购废品的张某丙,获利650元。

3.2020年7月一天,王某某从**镇***家中驾驶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到**镇**村李某某家门前,盗窃被害人何某某堆放的钢模250公斤左右,后将盗窃来的钢模以1.8元/千克的价格卖给**镇收购废品的杨某某,获利505元。

4.2020年6月下旬一天,王某某从**镇***家中驾驶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到**乡**村李某某家门前,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家的钢模100公斤左右,后将盗窃来的钢模卖给**镇收购废品的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称量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张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员张某丙、杨忠英的供述和辩解;

5.泸发改价认〔2020〕13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跃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泸西县,保证人王爱武手机号码:13529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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