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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诈骗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乡**村,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小区**室。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前往被害人杨某某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小寨***的工作地点,王某某以给杨某某整理中国人寿手机APP为由,私自对杨某某手机进行操作,利用杨某某手机中的中国人寿APP进行保单借款14500元,后王某某将全部借款私自转至其银行卡并用于偿还债务;

2、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前往被害人朱某某位于西安市灞桥区**家属院*号*单元*层南户的家中,以给朱某某保单升级为由,拿朱某某手机,利用朱某某手机中的中国人寿APP进行保险单借款,一笔为22932.46元,一笔为14067.54元,共计借款37000元,后王某某将全部借款私自转入其银行账户内用于偿还债务;

3、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前往被害人黄某某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小区**栋**室的家中,以给黄某某升级中国人寿手机APP为由,私自利用黄某某手机中的中国人寿APP进行保单借款50000元,后将全部借款私自转至其银行卡,并用于偿还其名下的信用卡欠款。2020年1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又以同样的手法盗取被害人黄某某50000元,两次共计盗取黄某某100000元;

4、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前往被害人张某某位于西安市灞桥区**路*号**楼*楼*号的家中,以给张某某演示保单借款操作流程为由,私自对张某某手机进行操作,利用张某某手机中的中国人寿APP进行保单借款35000元,后私自转至其银行卡并用于偿还债务和日常开销;

5、2020年3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前往被害人祝某某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巷*号*门**号的家中,以缴纳保费为由,私自用祝某某的手机进行操作,利用祝某某手机中的中国人寿APP进行保单借款50000元,后王某某将全部借款私自转入其银行卡内用于偿还债务。同年3月8日,王某某又以同样的手法盗取被害人祝某某20000元,两次共计盗取祝某某70000元。

6、2020年4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前往被害人冯某某位于西安市雁塔区**路***区**室的家中,以送冯某某健康卡为由,对冯某某手机进行操作,利用冯某某手机中的中国人寿APP进行保单进行借款10900元,后王某某将全部借款及冯某某微信内的7000元,共计17900元全部私自转入其微信用于个人偿还债务;

7、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前往被害人纪某某位于西安市灞桥区**街**号*楼*号的家中,以给纪某某介绍保单分红查看收益为由,用纪某某手机内中国人寿APP的保单,分四次共计借款60000元,后将全部借款分两次私自转入其微信内用于日常开销。

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黄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财物共计3344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已赔偿黄某某损失,并取得黄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黄某某、纪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庞某某、高某某等的证言;

4、银行流水等;

5、户籍证明。

二、诈骗罪

1、2018年年中,被告人王某某以缴纳保费为由,向被害人徐某某收取1万元现金,之后王某某未帮其缴纳保费,而是在徐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1万元私自使用。

2、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代缴保费为由,通过支付宝收取被害人郭某某10000元,后王某某并未帮郭某某代缴保费,而将该笔钱用于日常开销。

被告人王某某诈骗徐某某、郭某某20000元。目前,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已赔偿徐某某损失,并取得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徐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3、证人崔某某、庞某某等的证言;

4、银行流水等;

5、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红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电子卷宗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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