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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诈骗案)(公开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6199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诈骗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 2018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街**KTV 门口,采用直接开走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权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战速电摩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44 元。

2.2018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陈某某银行卡上的人民币12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收据、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董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权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二、诈骗罪

2018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趁被害人陈某某联系不上朋友之际,虚构被害人陈某某的朋友被绑架、需要花钱救人的事实,从被害人陈某某处骗得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银行明细、欠条等;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盗窃数额为人民币2044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静雯

2019年3月21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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