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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敲诈勒索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27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村,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9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停车场,见被害人廖某某停放的小轿车玻璃窗未完全闭合,于是找了一条木棍将车窗撬下来,之后盗走了被害人廖某某放在小轿车的手提包,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0多元、银行卡10张、驾驶证、身份证、健康证、社保卡、住户卡、加油卡各1张等物品。得手后,被告人王某某即到附近的美宜佳便利店,以盗窃所得的现金购买饮料。2018年9月10日至9月2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三次用佛山市**酒店大堂电话联系被害人廖某某,要求被害人廖某某支付一定的金钱才可以拿回手提包内的银行卡、证件等物品,被告人王某某一开始索要50000元,后降至10000元,最后降至5000元,因支付方式不能达成一致,被告人王某某未能成功索取财物,之后,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再联系过被害人廖某某。被告人王某某盗窃所得现金3000多元,用于支付房租、医药费、外出用餐以及购置衣服等日常用品,全部赃款已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兴志

2019年88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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