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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掘古墓葬案)(公开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9〕3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21966********,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左中旗,捕前住通辽市回民区,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8月8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30日,由香某(已判决)驾驶蒙GF6***号车辆,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已判决)、老某(身份不详)、巴某某(身份不详)等人携带金属探测仪、洛阳铲等作案工具来到葛根庙镇安某某(已判决)家中汇合,并商讨盗墓事宜。7月1日至2日,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由安某某带领下来到葛根庙镇英根屯附近的山上对周围的古墓进行盗掘,对三座古墓进行了挖掘,但因这些古墓均被盗掘过,六人未盗掘出任何物品。经群众举报案发。经乌兰浩特市文物管理站组织专家鉴定,被盗挖古墓葬群属辽代古墓葬。经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自治区文物专家委员会确认,葛根庙镇英根屯西山北侧被盗古墓葬,为辽代墓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等;

3.证人证言:香某、安某某、胡某某、吴某某讯问、询问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讯问笔录;

5.鉴定意见:乌文物站字[2014]*号乌兰浩特市文物管理站文件、乌文物站字[2014]*号乌兰浩特市文物管理站文件、关于对乌市葛根庙镇英根屯被盗古墓葬的鉴定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函件等;

6.辨认笔录:安某某、胡某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研究价值的辽代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博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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