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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伐林木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82********,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梧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广西藤县**镇**村**山上除玉桂、杂竹外的松、杂木是藤县**镇**村**组所有,由刘某某(已去世)户管理。2020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擅自砍伐了被害人周某某(刘某某妻子)位于藤县**镇**村**(**村**林班**小班)的松木、杂木。随后将树枝拿回家自用,林木存放在山上。案发后藤县森林公安局已将王某某砍伐的林木全部发还给周某某方。经鉴定,王某某砍伐林木的蓄积为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飞

检察官助理:梁燕玲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藤县**镇**村**组**号;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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