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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伐林木案)_黑龙江省鹤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鹤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鹤北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52********,汉族,小学二年文化,黑龙江省**林业局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出生地同户籍地,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管理区**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现更名为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鹤北分局决定,于202013日被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联营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鹤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为粉锯末子出售,无采伐许可证,先后到鹤北林业局金矿林场48林班及73林班盗伐林木24株,其中在金矿林场48林班盗伐柞木9株(均为枯倒木),在金矿林场73林班盗伐白桦14株(均为风倒、枯立木)、柞树1株(活立木),其用油锯将树木截成段后用其四轮拖拉机拉回家中粉成锯末子,并将部分锯末子出售给莫某某。经检验,其盗伐的林木共计立木蓄积2.2756立方米。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2日在粉碎其所盗伐的林木时被公安机关发现,经询问,其对盗伐林木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1把;

2.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指认照片、鹤北林业局调查设计队检验报告、调查记录野帐、认罪认罚承诺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莫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兴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黑兴价估[2020]第80号价格鉴定评估报告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孔祥洪

                          检察官助理:曹宝亮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鹤北分局联营派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关于提供证据材料报告》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物证油锯1把现保管于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鹤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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