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王某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周某某所有的四棵杨树伐倒。经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林木总蓄积2.3586立方米。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注销户口证明、认罪认罚承诺书、侦破经过、行政案件材料;
2.证人高某甲、王某某、张某某、高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甘南县森林公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擅自砍伐他人所有林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广起
检察官助理:朱 雷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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