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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伐林木案)_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70********,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住修武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22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拘留,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擅自将修武县**乡**村村东、沙坑地北侧的李固村村民吕某某、张某某、都某某所有的100棵沙兰杨树卖给逯某某等人,逯某某等人将树木全部砍伐并变卖。2019年10月16日,经修武县自然资源局鉴定,李固村村民吕某某、张某某、都某某所有的100棵沙兰杨树的立木蓄积为14.658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被伐树木立木蓄积及树种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盗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 婧

助理检察员:冯德江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5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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