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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伐林木案)(公开版)_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蛟检一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乡**村**屯。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7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自家做烧材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携带油锯到蛟河市**乡**村**屯北山**国有林内(蛟河市**林场施业区2012年林相图**林班**小班内)盗伐柞树、黑桦共20株,核立木积4.7371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485.00元。盗伐的木材遗留现场,后返还蛟河市**林场。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归案,到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一台;

2.书证:(1)户籍证明;(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案件移送书;(4)根径检尺凭证;(5)现场照片;(6)蛟河市林业局价值说明及价值测算表;(7)扣押清单;(8)发还清单;(9)随案移送清单及照片;(10)蛟河市森林公安派出所到案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纪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2)扣押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雪茹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蛟河市**街道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

6.油锯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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