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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甲盗窃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某甲,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山东省诸城市******号,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多次到诸城各地入户盗窃,窃得金项链、金吊坠、现金等物品,合计价值11000余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到诸城市**街道**村,翻墙进入张某甲家中,盗窃重5余克价值1800余元的金耳环一副、重5余克价值1800余元的金吊坠一枚、重6余克价值2000余元的带金吊坠的金项链一条、重2余克价值1000余元的金戒指一枚、现金300余元,盗窃物品总价值6900余元。

2、2019年12月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到诸城市**街道**村,翻墙进入张某乙家中,盗窃现金100余元。

3、2019年11月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到诸城市**镇**村,翻墙进入王某乙家中,盗窃重13.37克价值4500余元的金项链一条。

4、2019年11月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到诸城市**街道**村,翻墙进入臧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手印鉴定书;3.辨认、勘验笔录;4.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乙、藏某某陈述;4.证人孙某某、胡某某证言;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清伟

2020年43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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