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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19〕4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现住河南省杞县**乡**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4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4 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依法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搅拌机等机器设备,先后在河南省郑州市**园、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村租用厂房,使用艾草粉、糠粉、药渣和黄土、白土搅拌而成,再冒充兽药进行销售。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向李某某、阮某某等人销售假兽药原料,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5400元。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阮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以假充真,生产假兽药对外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代理检察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27157****;

2、移送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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