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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_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64********,汉族,初中毕业,个体户,住河南省舞钢市**镇*庄*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 自2008年在舞钢市李辉庄桥北路西经营逍遥镇胡辣汤店,在加工油条时添加泡打粉并销售。2018年10月30日舞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加工的油条抽检,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油条内铝的残留量为331mg/kg, 严重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小于等于100 mg/kg的标准。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的油条;2.书证:户籍证明;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生产、销售的油条中添加泡打粉成分导致油条中铝超标,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柯新颖

检察官助理:杨战洪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某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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