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2014〕1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8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乡**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3年12月1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3年12月2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民权县城关镇韩庄十字路口西南角经营一“早点”店,主要经营油馍头、包子、油饼、胡辣汤等食品。民权县公安局于2013年12月30日对王某某生产的油馍头提取后送检。经山东省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该油馍头内铝的残留量为310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检测报告;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花梅
助理检察员:耿 涛
二0一四年六月三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现监视居住;
2.公安侦查卷2册共34页及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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