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27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开饭店,住常州市武某某****村委****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刘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向其销售的野生鸟类有毒的情况下,仍多次予以收购,并在常州市武某某**镇其经营的“**农家乐”中加工后供顾客食用,其向刘某某、周某某的购买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9970元、4380元。

2020年4月24日,公安机关在钱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家中查获野生鸟类437只,在王某某经营的“**农家乐”查获野生鸟类1666只,4月27日,公安机关在黄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家中查获野生鸟类143只,经过抽样检验,上述鸟类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并检出克百威成分。

另查明,我国农业部发布的第250号公告《食品动物中禁止食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呋喃丹(克百威)属于农业部规定的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武某某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常州常检一诺食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等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现场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栎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