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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2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曾因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向他人购入的“袋鼠精”、“金伟哥VGA”、“黑倍王”、“虫草肾宝”等性保健品含有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仍在其经营的三明市梅列区**性保健品店内销售。2019年8月1日,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与三明市梅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明市梅列区**保健品店联合执法检查时,在店内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并当场查获“袋鼠精”18粒、“金伟哥VGA”10粒、“黑倍王”12粒、“虫草肾宝”21粒。经鉴定,“袋鼠精”、“金伟哥VGA”、“黑倍王”、“虫草肾宝”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该成分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中列出的不得添加的物质;其余扣押的保健食品因送检样品数量不足以支持检测所需用量,故未能鉴定其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人员基本信息、三明市梅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检验报告;4.辨认笔录:人像辨认、现场辨认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艳琪

                                检察官助理:余芊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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