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西安市碑林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西安市碑林区**路**号**楼**门**层**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在其居住地西安市碑林区**小区**号楼**室开展诊疗活动,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情况下按照固定配方提前配置中药丸剂、胶囊剂(经查共计193种制剂,包括163种丸剂、30种胶囊剂)销售给病人用于治疗疾病,共获利2000元。后经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案产品认定请示的复函:王某某生产的193种制剂(163种丸剂、30种胶囊剂)应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指认照片;
4.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案产品认定请示的复函;
5.书证;
6.户籍信息;
7.证人证言;
8.被害人陈述
9.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生产、出售药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某某存在以下量刑情节: 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方
检察员:李乖侠 2019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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