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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号。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2日9时许,广州市公安局天河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在本市天河区华南快速干线进广园快速路北侧匝道出口处附近路面执法时,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并从其驾驶的一辆车牌为桂E86***的白色面包车上查获假冒伪劣香烟一批,经清点,从白色面包车上查获涉嫌违法烟草专卖品卷烟1个品种合计2838条。经鉴定,涉案的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涉案香烟的价格,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叁拾玖万柒仟叁佰贰拾圆整( ¥397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 

2.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 鉴定意见;

4. 勘验检查笔录;

5.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假充真,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华丽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 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2册;光盘1张。

3.缴获香烟等1批,请依法判处。

4. 缴获作案工具车辆等1批,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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