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镇**村**街**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办理了龙安区**面点加工店营业执照,在马投涧镇摆摊经营油条、油饼,王某某明知油条、油饼限量使用明矾等含铝物质,仍然在制作油条、油饼的过程中,违规超量加入含铝物质,并销售给他人食用。2019年8月5日,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某某制作的油条、油饼进行抽样检查,经检验,油条中铝残留量为904mg/kg,油饼中铝残留量为810mg/kg,分别超出国家标准指标9倍及8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检验报告、书证等,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江华
检察官助理:申晓林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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