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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24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2197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乡**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4年4月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4年4月1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4年6月2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正阳县**镇**街经营早餐店,王某某制作包子并出售给当地群众。被告人王某某生产包子时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剂“泡打粉”。经鉴定王某某生产、销售的包子中铝的残留量为597mg/Kg,超过国家规定铝的残留量≤100mg/Kg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赵拓荒

检  察  员:闵  洁

2014 年  7 月 2 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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