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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51962********,汉族,群众,高中文化职业:藁城区**食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单元***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单元***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藁城区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3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河北**食品有限公司将藁城**食堂委托给被告人王某某经营,2019年冬季,因天气寒冷,为缩短蒸馒头发面时间,王某某到藁城区**街“**商行”购买了两袋“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让食堂面点师米某某在发面时添加。米某某根据自己的经验在每次发面时加入一小撮“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2019年11月25日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藁城**食堂进行检查时,对食堂制作的馒头、包子抽样送检,2019年12月25日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检测报告:白萝卜鸡蛋包子检测出铝的残留量为146mg/kg、馒头检测出铝的残留量为107mg/kg,均为不得添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香甜泡打粉  2.5千克一袋;香甜泡打粉  0.2千克  数量0.5;复配发酵面制品面粉处理剂  500克;抽查食品:馒头、白萝卜鸡蛋包子2.书证: 馒头、白萝卜鸡蛋包子检验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辨认笔录;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石家庄市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石家庄市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食堂委托经营协议;授权委托书;销货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米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经抽样检验馒头、白萝卜鸡蛋包子,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发面过程中添加“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致使生产出来的馒头、包子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海鱼

2020年5月27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香甜泡打粉2.5千克一袋;香甜泡打粉0.2千克,数量0.5;复配发酵面制品面粉处理剂50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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