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略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71974********,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10月至2018年3月担任略阳县**镇**组、**组生态护林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住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略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某受略阳县**镇人民政府委托担任**村**组生态护林员期间,因其未认真履行森林资源管护职责,未按要求对管护责任区进行巡护,导致其管护范围内的林木被滥伐94.339立方米,造成森林资源被严重破坏,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略阳县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巡山记录本、生态护林员管护合同、略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王某某担任护林员工资情况相关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黄某某、甘某某、成某某、王某乙、徐某某、柏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因其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略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凡
代检察员:杨叶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略阳县**镇**村**组
2、案卷二册,略阳县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巡山记录本一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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