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7〕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21973********,满族,初中文化,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营子乡政府护林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住岫岩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系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营子乡人民政府护林员,负责红旗营子乡窝凤沟5406亩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根据相关规定,护林员必须坚持日巡山制度,做好巡山记录,保证管护区内森林资源不受破坏。王某某身为政府护林员,对所管护的林区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巡山,未履行好自己的巡护职责,致使其管护的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营子乡窝凤沟组老刁家沟里1林班25小班国家公益林被非法采伐总蓄积154.8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傅某甲、傅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采伐林木现场勘测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姜倩
代理检察员:齐林
2017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傅某甲、傅某乙、关某某。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7〕79号
被告人王明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满族,初中文化,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营子乡政府护林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住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营子乡茧场岭村塘坊沟组1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明东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明东系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营子乡人民政府护林员,负责红旗营子乡窝凤沟5406亩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根据相关规定,护林员必须坚持日巡山制度,做好巡山记录,保证管护区内森林资源不受破坏。王明东身为政府护林员,对所管护的林区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巡山,未履行好自己的巡护职责,致使其管护的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营子乡窝凤沟组老刁家沟里1林班25小班国家公益林被非法采伐总蓄积154.8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傅玉行、傅鹏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明东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采伐林木现场勘测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姜 倩
代理检察员:齐 林
2017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明东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傅玉行、傅鹏、关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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