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031955********,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保定市商务局局长、党委书记,2016年1月退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住:保定市**小区。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系保定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公司,2009年6月3日,与乙公司合并,拥有共计88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司多年未经营。2009年,公司经理张某(另案处理)与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董事长王某某洽谈,拟将公司土地售予丙公司集资建房。
甲公司向市商务局汇报集资建房事项,该事项属于“直属单位上报的重要请示”,按规定应在局党委会研究,被告人王某某于2009年10月27日,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此事。张某向市商务局汇报称:公司正在和丙公司洽谈集资建房,每亩大约45万左右,可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并大约收回4000万左右资金,可建约17万m2。职工住房价2200元/m2,每个职工100平方米,丙公司分年度支付公司资金。张某同时汇报了《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单位集资建房审批工作的通知》(<2008>保市府办54号)文件,该文件明文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是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参加购房者必须具有《经济适用房准购证》;集资建房的套数对应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户数,不得多建。甲公司集资建房申请明显不符合上述条件,但与会人员均同意“集资建房”事项,2009年12月30日,王某某授意时任商务局办公室主任董某分别在甲公司提交的《甲公司关于职工集资自建职工住宅楼的请示》和《保定市区单位集资建设住房申请表》上签字同意并加盖了保定市商务局公章。后甲公司与丙公司将加盖商务局公章的《保定市区单位集资建设住房申请表》与其他申报材料报送市房管局审批。
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市商务局局长、市商务局主管甲公司的职务便利,为甲公司集资建房谋取利益,2009年12月,在保定市**街**室王某某家中,王某某收受张某人民币20万元。2014年年底,在**室自家中,王某某迫于压力将20万元人民币又退还给了张某。
2009年10月29日,甲公司将88亩土地的使用权以3960万元价格非法转让给丙公司,2010年1月,丙公司在该土地上开工建设“**小区”,并以商品房形式开始向社会销售。2014年,为应对国家审计署审计,掩盖以3960万元转让土地的事实,双方虚构借款4000万元。2018年12月5日,丙公司补缴土地出让金19400万元。2019年1月,市政府下拨甲公司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4300万元,甲公司将其中4000万元偿还丙公司。
2011年11月,甲公司以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的事实被新华社、南方周末相继报道;2013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央第一督导组发现甲公司集资建房项目违规问题;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囯家审计署对甲公司集资建房项目进行审计调查,认定甲公司集资建房项目违规;因甲公司集资建房项目长期无法办理房本,2013年7月,4名购房群众先后5次信访。2018年8月15日,保定市国土资源利用事务中心对涉案地块估价,总地价16881.5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张某、董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单位集资建房审批工作的通知》、《保定市商务局工作规则》、《甲公司关于职工集资自建职工住宅楼的请示》、《保定市区单位集资建设住房申请表》、《局长办公室会议记录》、《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南方周末新闻报道》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田志伟
检察官助理:张 巍
尹建峰
李悦彤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自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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