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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滥用职权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65********,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扎鲁特旗**所所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扎鲁特旗****小区,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6年,在被告人王某某担任原扎鲁特旗**所所长期间,包某甲(另案处理)多次找王某某,请其帮忙给经济合伙人柏某某(已判决)开发的**镇**小区部分房屋违规出具房产手续,以便办理银行抵押贷款。王某某答应帮忙,并指令、 授意分管**股的副所长白某某违规通过相关审核手续,在**股工作人员郑某某处出具了所有权人为柏某某、包某甲、 包某乙的多份虚假房产证。柏某某用上述房产证办理他项权证后向扎鲁特旗**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人民币360万元、向扎鲁特旗**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人民币240万元,到还款期后,柏某某仅偿还**小额贷款公司人民币40万元,其余无力偿还,由于房产手续违规办理导致法院无法执行抵押房产,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2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问题线索分办单、关于违规办证查处情况的报告、线索移交函、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及到案经过、留置文书、取保候审文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任免文件、履历表、入党志愿书、柏某某、包某甲、包某乙三人借款手续、**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起诉柏某某、包某甲、包**的法院判决书、刘某某、柏某某相关房产信息;

2.证人白某某、郑某某、包某甲等八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房产手续,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然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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