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滥用职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二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21968********,汉族,大专文化,原武汉江夏区**办事处**,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街**村**号,现住武汉江夏区**园**小区**室。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3月2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同年3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江夏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办案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4月12日至4月26日、2020年6月23日至7月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一次(2020年4月24日至5月2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中共武汉江夏区**办事处**期间,受**办事处委托,协助**办事处进行**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具体负责对被拆迁户是否符合拆迁补偿条件进行审查并如实向农工处反馈,以及跟被拆迁户进行拆迁谈判、与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等事宜。其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王某甲所经营的“**砖厂”、戴某某所经营的**厂、宋某某自建的鱼塘旁房屋不符合拆迁补偿条件,仍然向**办事处**处隐瞒上述情况,并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对上述三处违建房屋进行拆迁还建。后经评估,被告人王某某滥用职权的行为最终造成人民币74.6475万元的补偿款、价值人民币727.34万元的还建房屋损失。

2019年12月23日,经江夏区**产业园监察室通知,被告人王某某到江夏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领款单、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戴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自首;

法定从宽处理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玉蓉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