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5********,汉族,专科文化,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民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家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小区**号。因涉嫌犯有滥用职权罪,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农历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为新疆石河子市公安机关追逃人员杨某某(已判刑),以朱某某的名字办理了身份证,致使新疆石河子市公安局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抓捕杨某某未果,其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窦某某、高某某、杨某某、朱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健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志强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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