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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16〕5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68********,壮族,大学文化,广西宁明县人,原任南宁市兴宁区城市管理局**、(兼),住南宁市青秀区**栋**号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滥用职权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南宁市兴宁区城市管理局**兼期间,在明知兴宁区望州路原客车厂、中兴大道等工地建筑垃圾处置活动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仍授意执法人员放弃履行查处职责,致使南宁市竹排冲上游植物园段(那考河)流域治理PPP项目土地被非法倾倒大量建筑弃土严重破坏,政府为清理弃土需花费人民币57265062.41元,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另外,因建筑渣土非法处置活动,导致位于该处的南宁市供电局“1.22”110KV琅茅狮线#024杆塔发生倾斜,造成抢修费用开支人民币1196494.85元。

2.受贿

2013年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南宁市兴宁区城市管理局**兼的职务之便,分别对、陈仕旺(另案处理)在拆违活动和非法运输处置建筑渣土活动中给予关照,并分别收受、陈仕旺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000元和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干部信息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职责分工等文件、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陈仕旺、赵小虎、陈绍彬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不正确履行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甘鸿翔

2016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王某某案发后退出4万元暂扣在本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16〕5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68********,壮族,大学文化,广西宁明县人,原任南宁市兴宁区城市管理局**、(兼),住南宁市青秀区**栋**号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滥用职权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南宁市兴宁区城市管理局**兼期间,在明知兴宁区望州路原客车厂、中兴大道等工地建筑垃圾处置活动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仍授意执法人员放弃履行查处职责,致使南宁市竹排冲上游植物园段(那考河)流域治理PPP项目土地被非法倾倒大量建筑弃土严重破坏,政府为清理弃土需花费人民币57265062.41元,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另外,因建筑渣土非法处置活动,导致位于该处的南宁市供电局“1.22”110KV琅茅狮线#024杆塔发生倾斜,造成抢修费用开支人民币1196494.85元。

2.受贿

2013年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南宁市兴宁区城市管理局**兼的职务之便,分别对、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拆违活动和非法运输处置建筑渣土活动中给予关照,并分别收受、陈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000元和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干部信息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职责分工等文件、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陈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不正确履行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甘鸿翔

2016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王某某案发后退出4万元暂扣在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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