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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滥发林某罪)(公开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至4月23日,被告人王**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私自组织人员分三次将从齐**处购买的位于新野县**镇**村村东沙河西岸护林房以南的358棵杨树采伐。经鉴定,被采伐杨树折合立木蓄积93.4842立方米。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部门许可,擅自采伐林某,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华范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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