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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滥发林某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某于2019年8月15日被永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芒山镇郑楼村李黑楼东地王引河东岸滥伐杨树76棵。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司法鉴定中心东营分中心鉴定,该76棵杨树立木蓄积为29.049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王某甲、傅某某、傅某甲等人证言;3.户籍证明、抓捕经过、证明等相关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庞永红

                                    检察官助理: 高  芳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91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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