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3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5********,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乡**村**里**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7月4日至8月5日、自2019年9月4日至9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采伐其家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镇古洞村潘里组大南岔背子公益林内的柞树。经林业工程师勘测:王某某非法采伐林木总株数为1628株。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22日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关于对大房身镇古洞村潘里组大南岔背子采伐林木现场的勘测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浩
助理检察员:齐林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辽宁省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305号
被告人王悦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乡古洞村潘家沟里组1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悦云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7月4日至8月5日、自2019年9月4日至9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王悦云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采伐其家位于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镇古洞村潘里组大南岔背子公益林内的柞树。经林业工程师勘测:王悦云非法采伐林木总株数为1628株。
被告人王悦云于2019年5月22日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杨成林、赵庆营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悦云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关于对大房身镇古洞村潘里组大南岔背子采伐林木现场的勘测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悦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浩
助理检察员:齐林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悦云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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