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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住襄城县**乡**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襄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襄城县**乡**村民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3日,雇人将购买于紫云镇宁庄村东地东西生产路南侧土地庙周围的13棵杨树伐掉,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滥伐的杨树材积为16.703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喜从

检察官助理:王婉冰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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