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壮岗镇**村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2008年3月20日,因交通肇事罪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于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至2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其购买的位于莒南县坊**镇**村村西北河边上的杨树69棵,合计立木蓄积18.5495立方米。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查、检验笔录;辨认笔录;每木检尺记录、现场方位图、照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朱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滥伐林木,其行为破坏了环境资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朋明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569239****)。
2、侦查卷一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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