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盈江县**乡**村委会**组,住盈江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盈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盈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余某为建盖厨房向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其种植的杉木树,2018年12月10日由余某到林业部门办理了杉木林木蓄积为15立方米的采伐许可证,后因余某从其它地方购得木材,未使用该采伐指标。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王某某雇请皮某甲、麻某某、皮某、祝某某到盈江县**镇**村委会**组集体林“***”(林班号**林班**小班)自家林地内砍伐杉木。经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采伐的林木为杉木,林木蓄积45.6431立方米,超出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蓄积为30.643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英英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88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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