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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2196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江夏区**街道**村**号。曾因滥伐林木,于2017年3月20日被武汉市森林公安局江夏区分局行政处罚;因无证运输杉树,于2018年5月17日被武汉市江夏区林业和园林局行政处罚;因滥伐林木,于2019年6月26日被武汉市森林公安局江夏区分局行政处罚,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武汉市森林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森林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森林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利益,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彭某某等人至本区**街道多地采伐位于*甲村、*乙村、*丙村农户王某甲、王某乙等人所有的杉树共计2500余株,其中,采伐位于*甲村**湾**山农户王某甲所有的杉树600余株,采伐位于*甲村**湾农户王某乙所有的杉树600余株,采伐位于*乙村**湾农户王某丙所有的杉树500余株,采伐位于*丙村**湾农户吴某某所有的杉树307株,采伐位于*甲村*甲湾农户王某丁所有的杉树271株,采伐位于*甲村**湾农户王某戊所有的杉树306株,后被告人王某某雇佣王某己运输上述木材售卖至湖北省咸宁市**镇木材收购厂陈某某、廖某某处。经勘查、鉴定,被伐杉树的活立木蓄积共计79.8711立方米。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至本区森林公安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彭某某、陈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4.武汉市江夏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意见书、侦查实验笔录;5.现场勘查笔录;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树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芬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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