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五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建德市下涯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从下涯镇**村**生产队12名农户处判山得位于北坞“**”山上林木的采伐经营权。经采伐作业设计、采伐许可证申请,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1月1日获得编号为021****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四至范围为为东至山岗、南至垅、西至横路、北至小垅。11月上旬,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从农户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廖某某长生处判得的林木不在采伐证范围之内,且未申请过采伐许可证,仍雇工将上述林木采伐。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滥伐杉木面积共计20.76亩,采伐株数为708株,总材积56.7696立方米,折合立木材积94.616立方米,所采伐的森林类别属公益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林权证、采伐作业设计书、采伐许可证、判山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吴某甲、叶某某、廖某某、周某乙、徐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艳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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